公民信访注意事项
一、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?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 17 条规定,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二、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?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 16 条、 18 条规定,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,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;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不超过 5 人的代表。
三、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?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 14 条的规定,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:
1.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2. 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3.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4.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委派的人员;
5. 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
四、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怎么办?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 34 条规定,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
五、信访人对复查、复核意见不服的,怎么办?
《信访条例》第 35 条规定: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。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。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,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。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