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登记。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《来访登记表》,注明来访人姓名、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,登记时间、来访内容。
二、接谈。来访接待工作人员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,核实来访人数,同来访人面谈,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。集体上访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。
三、 告知。对接待的群众来访,或收到的转送、交办的来访事项,应根据来访的不同情况,当场或在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,并及时告知来访人;
四、转送。对接待或上级转送来的信访事项,在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,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委、政府工作部门。
五、交办。对需交办的来访事项,通过发函、发交办单等方式交办。
六、办结。对交办的来访事项,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,及时办结,并答复来访人,上报办结报告。
七、归档。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,作到一案一卷,要素齐全,装订整齐,统一保管,以利检索和使用。